哈尔滨开发区鼓励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2007)
第一条 为积极承接国内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外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外包”)业务的转移,增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的竞争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在“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开发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缴纳税款、从事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备案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把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放在与制造业招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大软件服务外包对外推介、宣传和招商力度,鼓励在开发区创办软件服务外包法人企业,重点扶持各类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
第四条 开发区辟建软件服务外包孵化器,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入孵化器创办软件服务外包企业。
第五条 开发区积极规划建设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优化人文环境,完善功能配套,不断拓展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空间,支持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快速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第六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国内外各种投资主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设和运营,开发区管委会将根据投资主体参与形式给予投资主体一定的优惠支持。
第七条 开发区自2007年起至2010年连续四年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专项支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开发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管理、服务和促进工作,促进中心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兼任,促进中心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经济合作局、人事劳动局、审计局、创业中心等部门人员兼任。
第九条 对入驻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孵化器和产业基地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人数、年软件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纳税金额、用房面积等情况,经过评审,给予每年2000平方米以下的房租差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
第十条 在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基地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人数、年软件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纳税金额、购房面积等情况,经过评审,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方米。获得补贴的房屋必须由外包企业自用,并且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内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下列国际认证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认证补贴。
1、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
2、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3、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
4、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l/BS7799)认证;
5、IT服务管理(1S020000)认证;
6、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
7、其他有关国际认证。
第十二条 开发区积极搭建软件人才实训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著名软件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与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合作,为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培训实用软件人才。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备案的软件实用人才培训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软件实用人才培训机构的人才培训业绩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备案的软件实用人才培训机构,面向企业需求培训的软件实用人才,达到相应技能要求,经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为企业员工,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由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聘用培训机构培训的实用人才的数量,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软件实用人才进入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软件服务外包业务,经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为企业员工,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由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给予软件实用人才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 具有大专学历,补贴500元;
(二)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补贴800元;
(三)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补贴1200元;
(四)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补贴1600元;
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自主创新,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在获得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开发区管委会视情况给予50%以下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组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联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备案的企业联盟,在开展有关活动前,可由联盟牵头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对联盟活动经费给予部分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考核,每两年对优秀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