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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2006)
更新时间: 2010-7-31   来源:   点击数: 595

关于印发《哈尔滨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企业、机关各部门、委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哈尔滨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第七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3月8日管委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开委[2004]30号)同时作废。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意识,扶持和保护开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开发区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缴入开发区财政金库,并在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国内(国外)相关部门取得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登记或产品登记的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以财政资金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专利权奖励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人民币;

  2、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人民币;

  3、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4、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奖励1000元。

  (二)商标权奖励标准:

  1、国内商标每件奖励600元人民币;

  2、国外商标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

  (三)计算机软件登记或产品登记奖励标准: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300元;

   2、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奖励400元。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请国内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登记或产品登记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开发区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或软件产品登记部门的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商标权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开发区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申请国外知识产权、商标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商标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申请奖励。

  (二)开发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审核,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确认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审批。

  (三)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按管委会审批意见向奖励对象拨付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条  凡获得开发区专项奖励的知识产权在转让时,须报开发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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