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种子资金管理办法(2002)
第一条 为了支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的发展,使用和管理好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种子资金(以下简称“开发区种子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是开发区管委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为了扶持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做大做强,培育开发区新的经济生长点。
第三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的来源为开发区管委会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2002年开发区管委会投入资金500万元,作为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种子资金的启动资金。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的赞助和支持。
第四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资助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资助款主要用于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商品化阶段的工业中间试验和产业化阶段的市场开拓所需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财政局,作为开发区种子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种子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项目(产品)的申报实行年度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
第九条 开发区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二)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成为开发区新的经济生长点。
(三)可在开发区集中区实现产业化,并有出口创汇的潜力。
第十条 申请开发区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孵化器经营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哈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种子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孵化器经营机构整理汇总后,报送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
第十一条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开发区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重点调查项目基础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人员情况和管理水平,并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评估论证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答辩和现场调查意见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根据专家的评估论证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助的资金数额,报开发区管委会主管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管主任审定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以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与项目承担企业签定合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根据合同下拨资金。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经营机构负责对种子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开发区种子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开发区种子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和孵化器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半年和年度开发区种子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获得开发区种子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发现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开发区管委会将进行监督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十八条 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开发区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违规使用的种子资金交回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种子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