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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办法(试行)(2003)
更新时间: 2010-7-31   来源:   点击数: 477

 

哈尔滨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办法(试行)(20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孵化器管理,加快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促进孵化经济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哈尔滨开发区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对孵化器产业、企业、项目(产品)发展情况及服务功能、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底各孵化器根据《哈尔滨开发区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

    (二)高新技术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哈尔滨开发区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孵化器自我评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并考评打分。

    (三)现场考评后,将考核情况汇总报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条  孵化器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孵化器,按照《鼓励在哈尔滨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兑现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获得合格等级以上的孵化器经营机构,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孵化器,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领导班子5000元奖励,并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自筹资金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获得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自筹资金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获得合格等级的孵化器,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自筹资金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孵化器,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孵化器资格,不再享有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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