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在哈尔滨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为加速科技成果(项目)商品化、产业化,培育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为其提供场地、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孵化器的建设,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技术和人才,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产、设施,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身优势,采取自办、联办等方式在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孵化经济。
第四条 在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经营范围为“科技企业孵化”。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孵化器优惠政策扶持,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每年所交纳的各项税款,开发区管委会留成的部分,前十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按3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经营机构,用于孵化器孵化功能的完善、服务体系的建立。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孵化器建设奖励资金,对在开发区创办的孵化器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孵化器实行挂牌保护,凡到孵化器进行检查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服务局的同意,并由企业服务局派人陪同检查。
第八条 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获取在孵科技企业的认股权或购买在孵科技企业的期权股份。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投资服务中心为入驻孵化器的科技企业提供“一个窗口受理、内部代办服务、网上并联审批、限时高效完成”的“一站式”入区审批服务。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科技企业孵化种子资金,对孵化器中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尽快形成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优先推荐孵化器在孵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省发展专利技术专项资金及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对于孵化器培育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人事部门对在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存有档案的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人员提供出国政审服务,对在孵企业科技人员提供职称评定服务,对在孵企业从外地引进的科技人才帮助办理哈市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为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专利申报、技术产权交易、人才交流、国际科技合作等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创办孵化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创办的孵化器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或迎宾路集中区范围之内;
(二) 孵化器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而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 孵化器入驻企业主要为科技孵化企业,其中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占60%以上。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创办孵化器,须向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发给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经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由开发区管委会兑现优惠政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由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九条 鼓励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和哈平路集中区进行规模化生产,其前三年所交纳的各项税款,开发区管委会留成的部分,按2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经营机构,用于表彰孵化器在培育孵化企业中所做的贡献。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 一 日起施行。